甘肃金昌自古以来在国内享有“【污泥处理】之乡”之美誉。具有历史悠久,技术先进,管理完善,生产发达的【污泥处理】行业。我们的【污泥处理】产品则发展了这一优势,在积累了多年设计、制造的基础上,采用了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和优质的【污泥处理】材料,新邦再生(金昌市分公司)的【污泥处理】产品具有设计合理,价格优惠的特点。
近年来,环保部门加强了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管理,有效堵住了企业不合规的处置途径。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为严重污染环境,极大地威慑了产废企业,了企业的守法意识,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需求进一步增加。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策。但当务之急,须快速危险废物的处置能力,彻底解决市场失衡的问题。各地要重视危险废物处置,将危废处置纳入当地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切实加大人力、物力投入。要加大简政放权的力度,将危险废物综合处置项目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地市级环保部门,增加各级基层环保部门的权限,减少行政审批干预。要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和企业的主体作用,鼓励企业全参与集中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建设,鼓励企业自建处置设施,就地消化,充分释放市场活力,让广大企业成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积极投资者和红利获得者。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督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建设和运行,督促企业守法经营。
北汽瑞丽坚持认为,该BOT项目仍处在建设阶段,不是政府项目,只能适用建设工程相关法律,合同本身是无效合同,项目未进入运营期不构成违约,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至臻环保法务风控部部长李欢说,以BOT模式承建环保项目在业内非常常见,北汽瑞丽在其恶意违约后主张合同无效,违反了诚实用的基本原则,不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据李欢介绍,公司在2021年7月19日收到贸仲委询问是否调整仲裁请求的函后,立即组织了一场研讨会,邀请业内专家、民商法教授以及多位该领域资深律师参与讨论。
大家一致认为,根据当前法律界对BOT模式的普遍认识,同时参照涉裁合同招标公告对投标人资格要求以及《经营合同》的内容,涉裁合同是以运营和投资为主要内容的非典型合同。
此外,根据法院系统公布的案例以及行业惯例,BOT模式涉及投融资、建设、运营及移交等多个项目阶段,且以投融资、运营为主要法律关系的一种商业模式,其合同性质明显区别于建设工程合同。
再有,BOT模式并不局限于政府项目,各大国企、民营企业出于融资的考虑,也经常采取BOT模式来选择服务商或供应商。从公开的司法案例中也可以看出,基于BOT模式发生争议时的涉诉主体双方都是民营企业的情况也大量存在。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只有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才可以采用BOT模式建设、运营项目,涉裁双方签署BOT模式的经营合同不存在主体不适格的法律障碍。
而对北汽瑞丽认为合同无效的观点,在至臻环保代理律师郝路看来,首先,涉裁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签署涉裁协议的能力;涉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意;合意内容和协议履行均未损害 利益或公共利益、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也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因此是一份有效合同。
其次,BOT合同具有 独立性,合同效力不受申请人与第三人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